6 依憲法本文、增修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總統、行政院與立法院 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院院長對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提出覆議失敗後,得自行辭職以示負 責
(B)立法院得對覆議失敗之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使其去職
(C)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 案。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即應於 10 日內 提出辭職
(D)總統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主動宣告解散立法院
統計: A(2652), B(960), C(699), D(3033), E(69) #2686687
詳解 (共 10 筆)
這題A較有疑問,法條是寫「應即接受該決議」(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
(A)行政院院長對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提出覆議失敗後,得自行辭職以示負責
覆議沒過就辭職,在「憲法第57條」:應即接受該決議 或 辭職。
表示以前可以二選一,用「辭職」來逃避決議。但辭職後,這決議怎麼辦? 所以「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將它凍結了: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變成 一定要接受決議,你要辭職可以,請先接受決議!
增修條文也沒再寫「辭職」的事,「辭職」變成個人自由,再看A選項寫「得」,所以正確!
而D對照法條多了「主動」就錯了,總統不得主動解散立法院,所以錯誤(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V)
(但像A這種改法條 的出題手法,在有些時候是錯的,只能說選擇題⋯要選最錯 或 最對,當出現兩者都改法條,就要比較何者合理)
關於總統宣告解散立法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總統不得主動宣告解散立法院
(B)總統宣告解散立法院之前,應諮詢行政院院長
(C)於緊急命令生效期間,總統不得解散立法院
(D)立法院解散後應於 60 日內選出立法委員,其任期重新起算
答案:B
*補充其他「覆議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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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有關覆議制度之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院及立法院均有覆議之主動權
(B)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不得提出覆議
(C)覆議案如逾期未議決時,原決議失效
(D)覆議案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答案:C
下列行政院院長辭職的情形,何者為其憲法上之義務性辭職?
(A)覆議時,立法委員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即應辭職
(B)行政院院長因政治理念與總統不合而提出辭職
(C)行政院院長因身體健康因素而提出辭職
(D)行政院院長因立法委員改選而辭職
答案:D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時,其法律效果為何?
(A)行政院得再呈請總統核可,向立法院提出再覆議
(B)行政院得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宣告立法院決議為無效
(C)視為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行政院院長應即辭職
(D)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答案:D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
七樓是不是沒有看過法條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
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
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
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
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而且題目有說要根據大法官解釋,或者是現行法規明文規定來答題
不能每次都按照自己的常理來判斷答案唷!
不好意思,那個....,難道只有我覺得只有D是唯一正解嗎....
B、C、D無疑義,比較有爭議的確實是A,「行政院院長對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提出覆議失敗後,得自行辭職以示負責」
憲法57,雖因為憲增3停止適用,但在下自己理解是,題目是問↓
「依憲法本文、增修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哪個是錯的?
如果題目是問『依增修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哪個是錯的?
作答,只依據題目給的敘述來鋪敘思路,也就是說,題目沒敘述的不多加考慮,這麼一來本題選項的A自然就是錯的,因為它講的是憲增,憲增3規定就是憲法57不適用,既然題目沒問憲法,光只就憲增3來解的話,A必然是錯的。
認真覺得,出題不要出這種有爭議的,有爭議的就不要出,很麻煩,都要咬文嚼字的....(在下現在的思路,就是不想題目沒講的,只要考選部認為哪個是對的,你就選就對了!不然就是扣2分!在下已經放棄思考了.....完全照考選部那套路去解題....)
小整理:這題很怪….綜合上面說的整理一下+查法條…總覺應該只有C是對的
(A) 行政院院長對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提出覆議失敗後,得自行辭職以示負責
是「應即接受該決議」(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
(B)覆議失敗和行政院長辭職好像無關(找不到法條)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覆議不通過是「應即接受該決議」沒有辭職,「憲法第 57條(已凍結):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才有覆議+辭職選項
(C)(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
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
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
提出辭職
(D)總統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主動宣告解散立法院(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