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觀光旅館業得附設會議場所及商店
(B)觀光產業之綜合開發計畫,由觀光局擬訂,報交通部核定
(C)旅行業區分為綜合、甲種及乙種
(D)為維護風景特定區內自然及文化資源之完整,在該區域內之任何設施計畫,均應徵得該管主管機
關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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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175), C(11), D(23), E(0) #862692
統計: A(88), B(175), C(11), D(23), E(0) #862692
詳解 (共 2 筆)
#1595942
B=> 觀光產業之綜合開發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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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觀光旅館業業務範圍如下: 一、客房出租。 二、附設餐飲、會議場所、休閒場所及商店之經營。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與觀光旅館有關之業務。 主管機關為維護觀光旅館旅宿之安寧,得會商相關機關訂定有關之規定。
觀光產業之綜合開發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前項計畫所採行之必要措施,有關機關應協助與配 合。 第 3 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 第 27 條 | 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
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五、提供旅遊諮詢服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範圍,中央主管機關得按其性質,區分為綜合、甲種、乙種旅行業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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