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觀光旅館業得附設會議場所及商店
(B)觀光產業之綜合開發計畫,由觀光局擬訂,報交通部核定
(C)旅行業區分為綜合、甲種及乙種
(D)為維護風景特定區內自然及文化資源之完整,在該區域內之任何設施計畫,均應徵得該管主管機 關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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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175), C(11), D(23), E(0) #862692

詳解 (共 2 筆)

#1595942

B=> 觀光產業之綜合開發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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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0628

第 22 條觀光旅館業業務範圍如下: 一、客房出租。 二、附設餐飲、會議場所、休閒場所及商店之經營。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與觀光旅館有關之業務。 主管機關為維護觀光旅館旅宿之安寧,得會商相關機關訂定有關之規定。

 

第 7 條

 

 觀光產業之綜合開發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前項計畫所採行之必要措施,有關機關應協助與配 合。 第 3 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第 27 條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 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五、提供旅遊諮詢服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範圍,中央主管機關得按其性質,區分為綜合、甲種、乙種旅行業核定之。  
第 17 條為維護風景特定區內自然及文化資源之完整,在該區域內之任何設施計畫 ,均應徵得該管主管機關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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