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各機關學校宿舍終止借用的認定標準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連續 20 日以上未居住者
(B)3 個月內居住日數累計未達 45 日者
(C)訪查 2 次均未獲回覆
(D)借用人有出國情形,但 1 年內居住日數累計未達 138 日者
統計: A(170), B(1610), C(200), D(261), E(0) #2350974
詳解 (共 6 筆)
宿舍居住事實查考及認定作業原則
五、各機關學校宿舍借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屬不符實際居住之認定標準,應終止借用,並責令搬遷:
(一)連續三十日以上未居住者。(A)
(二)三個月內居住日數累計未達四十五日者。(B)
(三)對出國、至大陸地區等特殊情形,不受前二款之限制,惟於一年內居住日數累計仍未達一百八十三日者。(D)
(四)經宿舍管理機關訪查三次均未獲回覆,且不能提出未有前三款不符實際居住認定標準之具體說明者。(C)
宿舍借用人因疾病、傷害,經提出合法醫療機構開立之住院治療證明者,或因其他重大事故,為維護其生命、身體、健康之必要致未居住於宿舍,經提出佐證資料,並經管理機關審核確認屬實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宿舍借用人因學術研究、執行特殊任務或借調奉派等因素出國駐外期間,其原同住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有一人以上續住於宿舍,無第一項各款情事,或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但符合前項規定者,宿舍借用人視為有居住事實。
復查行政院92年5月7日院授人住字第0920304408號函訂頒「中央各機關學校宿舍居住事實之認定標準及查考作業原則」規定:「基於宿舍管理考量,各機關學校首長宿舍、職務宿舍、單身宿舍之借用人及72年5月1日前配住之眷屬宿舍借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屬不符實際居住之認定標準,應終止借用,並責令搬遷:(一)連續30日以上未居住者。(二)3個月內居住日數累計未達45日者。(三)對出國、至大陸地區或住院等特殊情形,不受前2款之限制,惟於1年內居住日數累計仍未達183日者。(四)經宿舍經管機關依…查考作業訪查3次均未獲回覆,且借用人無法提出符合前3款標準之具體說明者。」對是否實際居住之認定,已訂有明確具體之標準,各宿舍借用人均應一體遵行,宿舍管理機關並應據以查核,以落實宿舍管理制度。
資料來源:https://esvc.fnp.gov.tw/Edict.php?page=ConstrueDetail&TRE_ID=1308
三次、三十日、三個月、居住日未達一半(90天要45日,365天要183日)
(A)連續 20 日以上未居住者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