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在全球打擊恐怖主義的相關國際法文書之中,「第一份」涉及處理、追究法律實體(指公司、團體、非政府組織
等法人)與法律實體代表人之刑事責任問題的國際公約,為下列何者?
(A)國際反核恐怖主義公約
(B)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C)可塑性炸藥中添加識別標示以便偵測的蒙特利爾公約
(D)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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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164), C(16), D(279), E(0) #1651848
統計: A(44), B(164), C(16), D(279), E(0) #1651848
詳解 (共 2 筆)
#3370744
(A) 2005 年《國際反核恐怖主義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Acts of Nuclear Terrorism)20
禁止任何個人獲得放射性物質或裝置並企圖造成人士傷亡、財產損失或環境破壞的 行為。禁止使用放射性物質或裝置破壞核設施。禁止個人威脅使用放射性物質或裝置 或者非法要求獲得核材料或其它放射性物質的行為。加入該公約的國家將被要求在國 內法中將這些行為列入刑事犯罪行為之中。締約國之間: (1)應以進行合作;(2)採取 符合國內法的適當措施以保護得到的任何保密情報的機密性;(3)不應要求締約國提供 國內法規定不得傳送或可能危及有關國家安全或核材料實物保護的任何情報;(4)締約 國應將本國負責發送和接收情報的主管機關和聯絡點告知聯合國秘書長;(5)締約國應 盡全力採取適當措施確保放射性材料受到保護,並考慮到國際原子能機構的相關建議和職能。
(B) 2000 年《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及三個議定書
有鑒於跨國有組織犯罪是國際社會 21 世紀挑戰,2000 年聯合國會議上通過《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以建立控制跨國犯罪的有效國際合作。該公約是聯合國制定的專門用於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的第一步國際刑法公約。宗旨在於促進合 作,以便更有效預防及打擊跨國組織犯罪,而此類罪行應被視包括在任何締約國之間 在公約生效前已有的任何引渡條約中的可引渡罪行。
(C) 1971 年《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蒙特利爾公約》
禁止任何人為劫機行為以外之其他危害民航安全的罪行。任何人如果非法地和故意從事暴力行為、破壞行為而危及飛行安全,或妨礙其工作,即是犯有罪行。各締約國 承允對其罪行給予懲罰。締約各國對罪行所提出的刑事訴訟,應相互給予最大程度的 協助。
(D) 1999 年《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國際資助的國際公約》
為切斷恐怖主義犯罪的資金來源,將支助恐怖主義列為犯罪,規定金融機構的責 任,要求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金融機構要確立對客戶識別的規則,禁止任何人以 任何手段,直接或間接地非法和故意地提供或募集資金,其意圖是將全部或部分資金 用於恐怖主義活動,或者明知全部或部分資金將用於實施恐怖主義活動。資金系指有 各種資產,不論是有形或無形資產、是動產還是不動產、不論以何種方式取得,和以 任何形式。任何人如有此行為,即構成犯罪,每一締約國應在本國國內法中規定此罪 行為刑事犯罪,並以適當刑懲治這些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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