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有關得以免簽證待遇入境我國之特定國家國民所應符合之條件,下列何者錯誤?
(A)外國護照所餘效期於入境我國時,應在六個月以上。但美國護照及日本護照效期僅須長於擬停留日期
即可
(B)已訂妥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其離開我國日期未逾擬核給之停留期限
(C)不得曾在我國境內逾期停留
(D)入境目的包含觀光、探親、社會訪問、商務、參展、考察、國際交流、傳教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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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6), B(71), C(174), D(844), E(0) #1858273
統計: A(466), B(71), C(174), D(844), E(0) #1858273
詳解 (共 7 筆)
#3108692
免簽證
發布日期:107-11-30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資料點閱次數:3035
| 簽證種類 | 免簽證 |
|---|---|
| 適用對象 | *澳大利亞(Australia)、奧地利(Austria)、安道爾(Andorra)、比利時(Belgium)、*貝里斯(Belize)、*汶萊(Brunei)、保加利亞(Bulgaria)、加拿大(Canada)、智利(Chile)、克羅埃西亞(Croatia)、賽普勒斯(Cyprus)、捷克(Czech Republic)、丹麥(Denmark)、多明尼加(Dominican Republic)、薩爾瓦多(El Salvador)、愛沙尼亞(Estonia)、芬蘭(Finland)、法國(France)、德國(Germany)、希臘(Greece)、瓜地馬拉(Guatemala)、海地(Haiti)、*宏都拉斯(Honduras)、匈牙利(Hungary)、冰島(Iceland)、愛爾蘭(Ireland)、以色列(Israel)、義大利(Italy)、*日本(Japan)、韓國(Republic of Korea)、拉脫維亞(Latvia)、列支敦斯登(Liechtenstein)、立陶宛(Lithuania)、盧森堡(Luxembourg)、*馬其頓(Macedonia)、馬來西亞(Malaysia)、馬爾他(Malta)、*馬紹爾群島(Marshall Islands)、摩納哥(Monaco)、*諾魯(Nauru)、荷蘭(Netherlands)、紐西蘭(New Zealand)、尼加拉瓜(Nicaragua)、挪威(Norway)、帛琉(Palau)、巴拉圭(Paraguay)、*菲律賓(Philippines)、波蘭(Poland)、葡萄牙(Portugal)、羅馬尼亞(Romania)、*俄羅斯(Russia)、*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Saint Christopher and Nevis)、*聖露西亞(Saint Lucia)、聖文森(Sain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聖馬利諾(San Marino)、新加坡(Singapore)、斯洛伐克(Slovakia)、斯洛維尼亞(Slovenia)、西班牙(Spain)、瑞典(Sweden)、瑞士(Switzerland)、*泰國(Thailand)、*吐瓦魯(Tuvalu)、英國(U.K.)、*美國(U.S.A.)、梵蒂岡城國(Vatican City State)等66國旅客。 |
| 應備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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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入境地點 |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台北松山機場、台中清泉崗機場、嘉義機場、臺南機場、高雄小港國際機場、台東機場、花蓮機場、金門尚義機場、澎湖馬公機場、基隆港、臺北港、台中港、高雄港、花蓮港、金門港水頭港區、馬祖港福澳港區。 |
| 停留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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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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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4096
本條例第六條所定對特定國家國民,得給予入境免簽證待遇或准予抵中華民國 (以下簡稱我國) 時申請簽證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A)外國護照所餘效期於入境我國時,應在六個月以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或經外交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B)已訂妥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 (船) 票,其離開我國日期未逾擬核給之停留期限。
三、已辦妥次一目的地之有效簽證。但前往次一目的地無需申請簽證者,不在此限。
四、(C)無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或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前項免簽證及准予抵我國時申請簽證之適用對象,由外交部公告之。
(D)申請停留簽證目的,包括過境、觀光、探親、訪問、考察、參加國際會議、商務、研習、聘僱、傳教弘法及其他經外交部核准之活動。
以在我國境內從事須經許可、營利或勞務活動為目的,申請前項所定簽證者,應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之許可從事簽證目的活動之文件。
(D)倘擬從事傳教弘法等須經資格審查之活動,請事先向中華民國駐外館處申請適當之來臺簽證。
傳教弘法無免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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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7907
請問法條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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