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有關直轄市之新設、廢止或改制,下列何項不符合地方制度法之規定?
(A)新設或廢止直轄市,屬於法律保留事項,均以法律為依據
(B)人口聚居須達 125 萬人以上始得設為直轄市
(C)新設直轄市須基於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等領域之特殊需求
(D)地方制度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如不符合該法所定之設置要件,應予以 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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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126), C(64), D(1803), E(0) #1983828

詳解 (共 4 筆)

#3352016

地制法第四條第5項規定:

本法施行前已設直轄市、市、縣轄市,不適用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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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9462
地方制度法第 4 條(B)人口聚居達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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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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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7319
地制法§4第一項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可能是小弟國文較差,
以為「且」的意思是「亦需要」,
因此對於該法條之理解為,
欲設直轄市者,需要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人口數>125萬
2.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

因此就沒有很明白為什麼B選項為錯誤,
跪請大神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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