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向丙購地,借用乙之姓名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間之借名登記契約,係屬通謀虛偽表示
(B)甲乙間之借名登記契約,均屬違反公序良俗
(C)乙將該地讓與知情之丁,實務上,係屬無權處分
(D)甲指示乙將該地讓與戊,實務上,係屬有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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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29), C(80), D(528), E(0) #3152067
統計: A(87), B(29), C(80), D(528), E(0) #3152067
詳解 (共 4 筆)
#5959005
最高法院 106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對此爭點作出解釋,採有權處分說。
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出名人依其與借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通常固無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借名財產之權利,然此僅為出名人與借名人間之內部約定,其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出名人既登記為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其將該不動產處分移轉登記予第三人,自屬有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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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2428
這題的借名登記 好像在同年度的司五法大有考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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