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申請人為香港居民,於下列何種情形下,其已成年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 的子女得隨同申請居留?
(A)經勞動部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白領 工作者
(B)經勞動部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1 款工作者
(C)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20 條準用同法第 6 條第 1 項經勞動部 許可工作的短期補習班教師
(D)依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許可工作的受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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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20), C(166), D(50), E(0) #2332815

詳解 (共 3 筆)

#4036508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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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2381

香港澳門區民進入台灣地區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 16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八、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  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或依取得華  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或外國人才專法第二十條準用同  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許可工作。
第二項子女得隨同居留
前項第八款之香港或澳門居民依外國人才專法第二十條
準用同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居留者,
其滿二十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得隨同申請,未隨同本人
申請者,得於本人入境居留後申請之;

第 20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從事專業工作或尋職,準用第五條、第六條第
一項、第二項、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規定;有關入境、
停留及居留等事項,由內政部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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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3389
謝謝lumous2001,整理出這麼複雜的法條方便大家,看懂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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