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若縣政府發現所轄鄉公所可能有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情事,導致民眾權益受到嚴重影響,該縣政府決定代行處理,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縣政府需命鄉公所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作為者,才能代行處理
(B)縣政府應請內政部函知鄉公所此項處分決定
(C)鄉公所若認為代行處理有違法之嫌,可提出行政救濟
(D)代行處理所產生之費用,由兩機關共同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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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1), B(21), C(332), D(8), E(0) #3369154
統計: A(201), B(21), C(332), D(8), E(0) #3369154
詳解 (共 2 筆)
#6439186
地方制度法 第 76 條
(A)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對前項處分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訴。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得審酌事實變更或撤銷原處分。
(B)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決定代行處理前,應函知被代行處理之機關及該自治團體相關機關,經權責機關通知代行處理後,該事項即轉移至代行處理機關,直至代行處理完竣。
(D)代行處理所支出之費用,應由被代行處理之機關負擔,各該地方機關如拒絕支付該項費用,上級政府得自以後年度之補助款中扣減抵充之。
(C)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對於代行處理之處分,如認為有違法時,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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