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必須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多少比例」以上者,方能依據土地稅法之規定適用每人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出售之百分之十的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不考慮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工時間長短的問題)
(A)百分之五
(B)百分之十
(C)百分之二十
(D)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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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47), C(23), D(21), E(0) #395441
統計: A(11), B(147), C(23), D(21), E(0) #395441
詳解 (共 1 筆)
#2555731
土地稅法第34條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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