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法院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應送達雙方當事人之判決正本,於民國 107 年 6 月 1 日直接送達給原告,同年 6 月 5 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住所地之警察派出所,兩造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應於何時確定?
(A)107 年 6 月 21 日終止時
(B)107 年 6 月 25 日終止時
(C)107 年 7 月 5 日終止時
(D)原告與被告之判決分別於合法送達後起算 20 日不變期間屆滿時,分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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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9), B(406), C(2005), D(641), E(0) #2052532
統計: A(159), B(406), C(2005), D(641), E(0) #2052532
詳解 (共 10 筆)
#3551652
兩造均有上訴權,判決何時會確定?
→兩造均 無法上訴時
107年6月1日 直接送達原告
送達翌日起算20日為上訴期間
→107年6月21日 上訴期間屆滿
107年6月5日 寄存送達被告住所地警察派出所
寄存之日起算10日 生合法送達效力
→6月15日 送達
送達翌日起算20日為上訴期間
→107年7月5日 上訴期間屆滿
(A)6月21日終止時→原告無法上訴
(C)7月5日終止時→原告被告均無法上訴→判決確定
(D)均無法上訴才會確定,所以不是「分別」確定
若有錯誤再煩請同學幫忙指正(^ー^)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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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7246
107年6月1日 直接送達原告
送達日起算20日為上訴期間,6/1-6/20
→107年6月20日 上訴期間屆滿末日
107年6月5日 寄存送達被告住所地警察派出所
(實務上計算方式)自寄存之翌日起,經10日 生合法送達效力,6/6-6/15
→6月15日 生效送達力
若是簡單計算方式其實也就是6/5+10=6/15,也不用在那邊數手指計算~~~
6/16起算上訴日,+20日為上訴期間,6/16-7/5
→107年7月5日 上訴期間屆滿末日
PS.刑訴上訴日也改成20日了~~~~~~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
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
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
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
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
但實務上,計算方式採甲說
甲說: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日、星期、月或
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是寄
存送達發生效力所應經之十日期間,係以其期間末日之終
止,為十日期間之終止,此後即開始計算所應為訴訟行為
之法定不變期間(例如對被告送達不利之判決書,於七月
一日寄存送達,寄存日不算入,自七月二日計算十日期間
,至七月十一日午後十二時發生送達效力,應自七月十二
日零時計算其上訴不變期間)。公示送達之情形,亦同。
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是寄
存送達發生效力所應經之十日期間,係以其期間末日之終
止,為十日期間之終止,此後即開始計算所應為訴訟行為
之法定不變期間(例如對被告送達不利之判決書,於七月
一日寄存送達,寄存日不算入,自七月二日計算十日期間
,至七月十一日午後十二時發生送達效力,應自七月十二
日零時計算其上訴不變期間)。公示送達之情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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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4435
依民訴第138條二項規;「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
由題目得知,6月5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住所地之警察派出所,依民法規定,始日不算入,因此由6月6日再+10日的寄存時間,為6月15日。
另依民訴第440條,被告的上訴期間為20日,因此6月15日再+20日的上訴期間,因此答案為7月5日終止時,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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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1079
回7F
概念問題
(D)原告與被告之判決分別於合法送達後起算 20 日不變期間屆滿時,分別確定
「分別確定」就是 原告 107年6月21日 上訴期間屆滿 就為原告方的判決確定 這是不正確的
因為 案件要相方都超過上訴期限而不作出上訴才能確定, 即 7月5日 被告的上訴其間亦為終止時, 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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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3327
這題是94 年 四等考(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的訴訟法概要第二題的申論題題目。
二、第一審法院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應送達原告之判決正本於民國九十四
年九月一日合法送達,應送達被告之判決正本於同年九月五日寄存送達於其住所地
之警察派出所,兩造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應於何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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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5471
第 138 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
第 398 條
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
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時確定。
第 440 條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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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6513
還是不清楚 D 錯在哪?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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