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現行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個人與營利事業對於發票日在 99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短期票券利息所得課稅方 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個人與營利事業皆採分離課稅
(B)個人採分離課稅,營利事業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C)個人計入綜合所得額課稅,營利事業採分離課稅
(D)個人計入綜合所得額課稅,營利事業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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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226), C(27), D(28), E(0) #3035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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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0447

所得稅法 14-1  

2.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個人取得下列所得,應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扣繳率為百分之十,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所得。
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所得。
三、以前項或前二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所得。
四、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所得稅法 24
3.營利事業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類利息所得中之短期票券利息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但營利事業持有之短期票券發票日在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者,其利息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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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77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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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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