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我國憲法第 2 章人民享有之自由權利規定,應均具有下列那一基本權利之主觀功能?
(A)防禦權
(B)參與權
(C)受益權
(D)分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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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 B(81), C(112), D(7), E(0) #3143571
統計: A(158), B(81), C(112), D(7), E(0) #3143571
詳解 (共 2 筆)
#6596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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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防禦權 (Abwehrrecht):這是自由權最古典、最核心的功能。它賦予人民權利,用以防禦、抵抗及排除國家公權力的不法侵害或干預。例如,當國家要限制你的言論自由、人身自由或集會自由時,你可以援引憲法賦予的這些權利來對抗國家的行為。憲法第 2 章列舉的各項自由權(如人身自由、言論自由、宗教自由、集會結社自由等),其首要功能都是為了劃定一個國家權力不可侵犯的範圍,保障個人的自主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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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參與權 (Teilhaberecht):此功能指人民有權參與國家意思形成與政治生活的權利,主要是指參政權,如憲法第 17 條規定的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這並非所有自由權都具備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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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受益權 (Leistungsrecht):也稱為「給付請求權」,指人民有權利請求國家為特定行為或提供特定給付,以滿足其生存與發展所需。這主要體現在社會權(如請求社會保險給付)與教育權(請求國家提供教育資源)上。自由權的核心並非請求國家「做什麼」,而是要求國家「不要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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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分享權 (Anspruch auf Teilhabe):此功能通常被視為受益權的一種,指當國家提供公共設施或福利給付時,人民有權利公平地分享、使用這些資源,例如使用公立圖書館的權利。這同樣不是所有自由權都具備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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