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立法者擬修法廢止行政程序法第 163 條及第 164 條,應如何處理?
(A)刪除第 163 條及第 164 條之條次,並將後續條文之條次依序向前遞補
(B)保留第 163 條及第 164 條之條次,並於其下括弧,註明「廢止」二字
(C)保留第 163 條及第 164 條之條次,並於其下括弧,註明「失效」二字
(D)保留第 163 條及第 164 條之條次,並於其下括弧,註明「刪除」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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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333), C(33), D(1074), E(0) #3563697
統計: A(27), B(333), C(33), D(1074), E(0) #3563697
詳解 (共 4 筆)
#7322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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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刪除條次並將後續條文依序向前遞補:這是錯誤的。這種做法會導致條次變動,進而使其他法律或文件援引到該法規時,條號對不上,造成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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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註明「廢止」二字:錯誤。法律條文本身不使用「廢止」,廢止是針對「整部法律」的用語。對於一部法律中的個別條文,應使用「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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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註明「失效」二字:錯誤。這是法規因「施行期限屆滿」而終止效力的情況(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3條參照),不適用於修法廢止個別條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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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保留條次並註明「刪除」:正確。這完全符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0條的規定,也是最常見的立法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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