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票據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可以向在票據上簽名背書者,請求給付票款的權利,稱為:
(A)付款請求權
(B)利益償還請求權
(C)追索權
(D)補償請求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52), B(305), C(2748), D(55), E(0) #135679
統計: A(1152), B(305), C(2748), D(55), E(0) #135679
詳解 (共 6 筆)
#120896
相同點:在於兩者皆為票據的請求權。
不同點:於行使的對象不同。
付款請求權:對付款人的付款請求權,即執票人可以向發票人或銀行請求付款(行使付款請求權)。
追索權:付款人以外的追索權。乃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或有其他法定原因發生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所得行使之償還請求權(票八五)。通常適用時機為萬一被拒絕付款(跳票),執票人可以對發票人及背書人行使追索權(償還請求權)。
以上摘自網路,給我自己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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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998
付款請求權------>付款人
追索權------->付款以外的人
阿摩線上測驗: http://yamol.tw/item.php?id=135679#http://yamol.tw/user_alert.php?#ixzz1gw4w1H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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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32978
付款請求權,是針對特定人(付款人)
追索權,就像是隨機找人追索的含意一樣,是不特定人的,本題沒有針對特定人,所以選: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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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426
| 第 85 條票據法 | 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雖在到期日前,執票人亦得行使前項權利: 一、匯票不獲承兌時。 二、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 三、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宣告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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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870
謝3F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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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9870
補充
https://www.ting-wen.com/file/courseview/18-1H票據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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