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在金融資產證券化的案件中,若承銷商和創始機構間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 質關係人之情事時,則下列敘述何者為真?
(A)該承銷商可擔任主辦承銷商
(B)該承銷商僅可擔任協辦承銷商
(C)該承銷商在相關的案件中完全不可擔任任何角色
(D)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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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335), C(155), D(90), E(0) #1811790

詳解 (共 1 筆)

#7293774
  • 法規要求:根據台灣《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吸引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及相關承銷商管理規則),為確保訂價與銷售的公平性,承銷商與創始機構(發起人)之間必須維持獨立性。
  • 角色限制:若承銷商與創始機構具備關係人實質關係人之身分,為了防範利益輸送或資訊揭露不實,該承銷商不得擔任「主辦」承銷商,但法律允許其參與承銷團擔任「協辦」承銷商,以受主辦承銷商之監督與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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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 other options are incorrect
  • ❌ (A) 該承銷商可擔任主辦承銷商:主辦承銷商需負責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與評估報告,若具關係人身分則缺乏公正性,故法規明令禁止。
  • ❌ (C) 該承銷商在相關的案件中完全不可擔任任何角色:規定並非完全排除,只要不擔任具領導與查核主責任的「主辦」職位,仍可參與協辦。
  • ❌ (D) 以上皆是:因 (A) 與 (C) 均錯誤,故此選項亦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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