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有關境外基金之投資顧問業務,何者錯誤?
(A)應由經核准之投顧事業為之
(B)辦理境外基金之投資顧問業務,應與總代理人簽訂提供資訊合作契約,其契約應行記載事項, 由投信投顧公會擬訂
(C)投顧事業只能擔任銷售機構,不能辦理境外基金投資顧問業務
(D)顧問之境外基金應以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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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331), C(2416), D(93), E(0) #2060688

詳解 (共 1 筆)

#3652875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4條

境外基金之投資顧問業務,應由經核准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為之。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除擔任銷售機構者外,辦理境外基金之投資顧問業務, 應具有即時取得境外基金投資研究相關資訊設備,或與總代理人簽訂提供 資訊合作契約。

前項資訊合作契約應行記載事項,由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第一項境外基金應以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者為限。

(C)可辦理境外基金之投資顧問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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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692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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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境外基金之投資顧問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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