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新臺幣六百億元,成立十年餘,至今仍未公開發行。試問以下何者正確?
(A)依公司法之規定,該公司至今未公開發行股票,應屬違法
(B)依公司法之規定,該公司應由股東會決定是否公開發行
(C)依公司法之規定,該公司應由董事會決定是否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公開發行
(D)依公司法之規定,該公司應立即補辦公開發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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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46), C(149), D(20), E(0) #2913433
統計: A(2), B(46), C(149), D(20), E(0) #2913433
詳解 (共 3 筆)
#7297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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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 156-2 條
- 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選項(C)出處);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者,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已解散、他遷不明或因不可歸責於公司之事由,致無法履行證券交易法規定有關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義務時,證券主管機關得停止其公開發行。
- 公營事業之申請辦理公開發行及停止公開發行,應先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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