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 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認罪之陳述,檢察官因而聲 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依現行法及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協商程序之開啟僅能由檢察官主動向法院為聲請,被告或其辯護人、自訴人都無聲請權
(B)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前,應先徵詢被害人之意見並取得其同意
(C)檢辯雙方於協商程序開啟後,得就被告願受科刑及沒收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D)檢察官就「被告向被害人道歉」與「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與被告協商時,應取得被害人之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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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48), C(12), D(22), E(0) #3506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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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2455
刑事訴訟法 第455-2條 除所犯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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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2445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認罪之陳述,檢察官因而聲 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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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前,應先徵詢被害人之意見並取得其同意
所謂當事人雙方合意乃指「檢察官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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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5-2 條         
1.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一、被告願受科刑及沒收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四、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2.檢察官就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事項與被告協商,應得被害人之同意。
3.第一項之協商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4.第一項第四款提撥比率、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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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得為協商之案件,聲請權專屬檢察官,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只能聲請,檢察官也不因此受拘束
(C) 考第1項 (D) 考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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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49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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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455-2條 1.除所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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