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 護理機構僱用非護理科系畢業人員執行護理業務,依護理人員法第 29 條規定,下列懲處何者正確?
(A)機構負責人須接受輔導教育 40 小時
(B)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C)永久廢止該護理機構之開業執照
(D)吊扣機構負責人護理人員證書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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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9), B(1361), C(405), D(176), E(0) #2976269
統計: A(149), B(1361), C(405), D(176), E(0) #2976269
詳解 (共 4 筆)
#5899006
護理人員法第 29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護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開業執照:
一、容留未具護理人員資格者擅自執行護理業務。
二、從事有傷風化或危害人體健康等不正當業務。
三、超收費用經查屬實,而未依限將超收部分退還。
四、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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