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Response-to-Intervention(簡稱RTI)」的做法中,包括:
(A)專家小組協助
(B)轉介前評估
(C)調整或設計課程和教學
(D)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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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54), C(25), D(1202), E(0) #54984
統計: A(5), B(154), C(25), D(1202), E(0) #54984
詳解 (共 1 筆)
#397939
Fletcher等人(2004)認為傳統上對於學習障礙的鑑定,是以「測驗與處理(test and treat)」進行,亦即學生必需先經過鑑定的程序,確認其學習障礙的資格後,才能接受特殊教育的服務。但是RTI則將測驗與處理模式改為「處理與測驗(treat and test)」模式,亦即學生可以先接受介入服務的觀察與篩選,經由這種介入歷程,來評估學生是否有具有學習障礙。有許多學生因為在普通教育的教學環境中,沒有獲得適當的教學,而須要接受特殊教育服務。如果能提高普通教育的品質,學習障礙學生的人數就可以減少。
Fuchs等人(2002)提出RTI的鑑定學習障礙模式可以分為四個階段評量過程:前三個階段在普通教育中進行,最後一個階段在特殊教育中實施。
(1)步驟一:篩選高危險群學生,主要在普通教育中進行。
(2)步驟二:提昇普通教學成效(第一層介入),主要以補充班級普通班教學與檢核學生在普通教育的學習成效。
(3)步驟三:診斷性嘗試教學(第二層介入),以普通班級教學內容為基礎,提供學生相關補充教材。
(4)步驟四:特殊教育鑑定與安置(第三層介入),並進行學障鑑定,依學生的學習表現結果,並進行相關鑑定的過程,排除其它障礙因素,以確認學習障礙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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