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雇主使勞工於三層以上之施工架上作業時,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之構築,應由專任工程人員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安全設計,並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
(B)應指派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監督管理作業
(C)工作臺應低於施工架立柱頂點0.9公尺以上
(D)不得使勞工在施工架上使用梯子、合梯或踏凳等從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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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53), C(830), D(54), E(0) #1735118
統計: A(103), B(53), C(830), D(54), E(0) #1735118
詳解 (共 2 筆)
#5068055
雇主使勞工於高度二公尺以上施工架上從事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供給足夠強度之工作臺。
二、工作臺寬度應在四十公分以上並舖滿密接之踏板,其支撐點應有二處以
上,並應綁結固定,使其無脫落或位移之虞,踏板間縫隙不得大於三公
分。
三、活動式踏板使用木板時,其寬度應在二十公分以上,厚度應在三點五公
分以上,長度應在三點六公尺以上;寬度大於三十公分時,厚度應在六
公分以上,長度應在四公尺以上,其支撐點應有三處以上,且板端突出
支撐點之長度應在十公分以上,但不得大於板長十八分之一,踏板於板
長方向重疊時,應於支撐點處重疊,重疊部分之長度不得小於二十公
分。
四、工作臺應低於施工架立柱頂點一公尺以上。
前項第三款之板長,於狹小空間場所得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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