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 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程序,不包括作成下列何種行政行為之程序?
(A)作成行政處分
(B)實施行政指導
(C)行政強制執行
(D)訂定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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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3), C(137), D(43), E(0) #3122088

詳解 (共 1 筆)

#5869850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
1.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

2.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3.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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