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 關於情緒行為障礙的鑑定基準,何者有誤?
(A)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B)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 供之介入,仍難獲得有效改善
(C)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 診斷認定之
(D)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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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56), B(41), C(29), D(14), E(0) #2007490

詳解 (共 2 筆)

#3393333
(A)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學習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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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8403
(A)為學習障礙的鑑定標準

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稱情緒行為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
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
果。
前項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
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第一項所定情緒行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
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
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二、
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
三、
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
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獲得有效改善
 
 
第 10 條
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
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
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
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
    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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