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下列有關「準備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行合議審判之訴訟事件,法院為準備言詞辯論,得以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或 在一定條件下調查證據
(B)準備程序與言詞辯論程序不同。故兩造遲誤準備程序期日者,並不生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效果
(C)準備程序與言詞辯論程序不同。故在準備程序進行至終結時,並不須如宣示言詞辯論終結般,另 告知當事人準備程序終結,以求審判之進行有效率而保護當事人之程序利益
(D)未於準備程序中主張之事項,除非有「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 「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或「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外,於準備程序 後所進行之言詞辯論時,即不得再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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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35), C(96), D(26), E(0) #633283

詳解 (共 1 筆)

#3403183
民訴第 274 條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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