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根據捷運旅客運送章則,臺北捷運系統能否拒絕運送? 

(A)捷運屬公共大眾運輸系統,不得拒絕運送 

(B) 服裝儀容不整,穿 著背心者得拒絕運送 

(C)有明顯騷擾他人行為者得拒絕運送 

(D)為免醫療糾紛,重病患者可拒絕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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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3), C(706), D(20), E(0) #2170807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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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拒絕運送之事由

三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絕運送,已運送者得中止運送,本公司人員並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車或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價,旅客得請求退還:

(一) 違反政府法令、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本須知。

(二) 依法令得為拒絕運送之處置。

(三) 騷擾他人或行為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

(四) 未著衣物、穿著或攜帶不潔、惡臭或異味之衣著、物品影響他人或公共衛生。

(五) 違反本須知旅客隨身攜帶物之限制。

(六) 於站區或車廂內使用直排輪、溜冰鞋、滑板、滑板車或其他類似器材。

(七) 於站區或車廂內推擠或影響自己或他人安全。

(八) 於站區或車廂內攜帶或騎乘非本公司公告許可之車輛、代步車、電動車及其他類似動力機具。但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其他經本公司許可者,可使用坐乘式輪椅或代步車,以不超過時速5公里速度於車站內通行。

(九) 攜帶腳踏車未依本公司公告規範進出車站、收折或停放於指定區域。

(十) 非大眾捷運系統之人員於車站、車廂內攜帶、使用手推車或其他類似器具。

(十一) 坐、臥於車廂、車站地板、設備或設施上。

(十二) 其他行為或攜帶之物品有妨礙大眾捷運系統運轉及旅客安全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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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營運機構得拒絕運送,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會同警察 人員強制或護送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 一 違反法令、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有關營運機構之旅客運送章則。 二 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騷擾他人行為。 三 穿著惡臭或攜帶不潔物品影響公共衛生。 四 老、幼、重病等需要護送而無人護送。 五 攜帶物品造成他人不便。http://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wfLaw_Information.aspx?LawID=P07F1006-20141216&RealID=07-06-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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