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下列何者非屬「不得查封之動產」?
(A)債務人所必需之衣服、寢具
(B)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職業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
(C)遺像、牌位
(D)已發表之發明或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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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0), C(6), D(39), E(0) #2430491

詳解 (共 2 筆)

#4595343
強制執行法第53條第1項左列之物不得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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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2514

53 左列之物不得查封

一、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之衣服、寢具及其他物品

二、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

三、債務人所受或繼承之勳章及其他表彰榮譽之物品。

四、遺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禮拜所用之物。

五、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

六、尚未發表之發明或著作。

七、附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為防止災害或確保安全,依法令規定應設備之機械或器具、避難器具及其他物品。

前項規定斟酌債權人及債務人狀況,有顯失公平情形,仍以查封為適當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查封其全部或一部。其經債務人同意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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