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何時作成決議?
(A)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B)應於送達十日內作成決議
(C)應於總統解散立法院之前作成決議
(D)憲法並未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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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09), B(767), C(26), D(17), E(0) #135075

詳解 (共 7 筆)

#361544


10內送達

7日自行集會

15日內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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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417
行政院10日內提起  立法院15日內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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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10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    ,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    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    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    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    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    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唸昏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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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287

我也昏了

所以 憲法第57條與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該如何使用?

憲法57條說覆議由出席立法委員之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即可

增修條文第3條說要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決議

還是說 如果遇到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由副行政院院長代理時,才適用增修條文第3條的決議人數?

若行政院院長還在,那就使用憲法第57條的規定

是這樣嗎??

請前輩解說一下吧~~~@@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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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849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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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717
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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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4114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一、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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