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民國九十二年起,大法官的人數為:
(A)十八人
(B)十七人
(C)十九人
(D)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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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2), C(10), D(136), E(0) #2158666

詳解 (共 1 筆)

#5674592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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