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甲向乙融資借款新臺幣 1000 萬元,約定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兩年後償還本息。乙於書立借據時, 記載甲向乙之借款金額為新臺幣 1000 萬元,甲不得期前清償。乙於預扣第一年的利息後,實際交付予甲 7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關於預扣 300 萬元的部分,乙既未實行支付,即不發生返還請求權
(B)經一年後,甲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乙
(C)約定週年利率超過 20%者,其約定為無效,甲就超過部分之利息任意給付,經乙受領者,乙成立不當得利
(D)乙預扣第一年之利息部分,違反禁止規定
(E)甲乙之間的借款契約為諾成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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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95), C(183), D(95), E(199) #1385960
統計: A(71), B(95), C(183), D(95), E(199) #1385960
詳解 (共 9 筆)
#4871354
補充:110/7/20將施行之民法第205條修正條文規定:「約定利率,超過周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將約定利率上限降為百分之16,且超過部分之法律效果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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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1938
(A)關於預扣 300 萬元的部分,乙既未實行支付,即不發生返還請求權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2785 號民事判決
按金錢借貸契約,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除當事人間有借貸之意思合致外,尚應踐行將金錢交付之程序,始能成立。故利息先扣之金錢借貸,其貸與之本金額應以利息預扣後實際交付借用人之金額為準,該預扣利息部分,既未實際交付借用人,自不成立金錢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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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4185
29年渝上字第1306號
(一)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民法第 205 條既僅規定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則債務人就超過部分之利息任意給付,經債權人受領時,自不得謂係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二)債務人就利息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部分已任意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業經本院著有判例。
(三)據上訴人稱,借字上所載一千二百元之數額,實照八折扣算,祇收到九百六十元云云。如果屬實,自係民法第 206 條所謂以折扣方法巧取利益,關於折扣之二百四十元,被上訴人既未實行交付,即不發生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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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7257
(A)關於預扣 300 萬元的部分,乙既未實行支付,即不發生返還請求權(參民法474I、206)
(B)經一年後,甲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乙(參民法204I)
(C)約定週年利率超過 20%者,其約定為無效,甲就超過部分之利息任意給付,經乙受領者,乙不成立不當得利:因非無法律上原因,但已就超過法定利率部分無請求權(參民法205)
(D)乙預扣第一年之利息部分,違反禁止規定(參民法206)
(E)甲乙之間的借款契約為要物契約(參民法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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