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依營造業法相關法規規定,有關營造業承攬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營造業聯合承攬工程時,其承攬金額按契約之各營造業聯合承攬協議書所載出資比例分別計算
(B)營造業承攬工程契約約定之工作項目非屬營造業營業範圍者,由定作人出具金額證明,仍應全數計 入承攬總額
(C)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 10 倍
(D)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 90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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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7), C(2), D(6), E(0) #3674730

詳解 (共 2 筆)

#7153201
法規名稱: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第 4 條
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二千七百萬元,其工程規模範圍應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建築物高度二十一公尺以下。
二、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六公尺以下。
三、橋樑柱跨距十五公尺以下。
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九千萬元,其工程規模應符合下列
各款規定:
一、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下。
二、建築物地下室開挖九公尺以下。
三、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下。
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十倍,其工程規模不受限制。
第 10 條
營造業聯合承攬工程時,其承攬金額按契約之各營造業聯合承攬協議書所載出資比例分別計算;承攬總額按前條規定計算之。
第 11 條
營造業承攬工程契約約定之工作項目非屬營造業營業範圍者,由定作人出具金額證明,得不計入承攬總額
法規名稱: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綜合營造業之資本額,於甲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乙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丙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幣三百六十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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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題目解析 本題目針對營造業承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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