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關於法官參與集會、結社等活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集會、結社係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法官亦屬公民,不受任何限制
(B)法官不得為無黨籍候選人之募款餐會從事募款
(C)法官不得成為大學校友會會員
(D)法官不得成為救援流浪動物協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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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94), C(3), D(1), E(0) #3506051

詳解 (共 1 筆)

#6588671

正確答案是:

 

(B) 法官不得為無黨籍候選人之募款餐會從事募款

 

 

 

理由說明:

 

 

雖然法官與一般公民一樣,享有憲法保障之集會結社自由,但基於其職務的特殊性(須保持中立、公正、超然),仍受到《法官倫理規範》的一定限制,特別是關於政治活動與選舉參與

 

 

 

選項解析:

 

 

 

(A) 錯誤

 

 

  • 雖憲法保障集會結社自由,但法官作為司法官,職業特性要求其保持政治中立與社會觀感的適當性

  • 因此,法官對集會結社活動仍受到法律與倫理上的適度限制,例如不得參與政黨活動、不得從事選舉相關行為。

 

 

 

(B) 正確 ✅

 

 

  • 根據《法官倫理規範》第16條及第17條:

    法官應避免參與可能引起政治偏頗之活動,包含政黨、政治性團體、候選人之競選活動等。
  • 即使是無黨籍候選人,仍屬政治活動範疇,法官不得為其募款或公開助選

 

 

 

(C) 錯誤

 

 

  • 加入大學校友會是屬於非政治性質的社會性結社行為,不違反法官倫理。

  • 法官可加入校友會,除非該團體涉及政治性或與其審理職務有利害關係。

 

 

 

(D) 錯誤

 

 

  • 救援流浪動物協會為公益性、非政治性社團,法官得以加入。

  • 只要未涉入政治活動或妨礙法官職責中立性,並無違反倫理規範

 

 

 

 

結論:

 

 

唯一正確且明確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的是:

 

(B) 法官不得為無黨籍候選人之募款餐會從事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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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49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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