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下列何者非屬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之換價程序?
(A)扣押命令
(B)收取命令
(C)移轉命令
(D)支付轉給命令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8), B(7), C(2), D(6), E(0) #2430493
統計: A(28), B(7), C(2), D(6), E(0) #2430493
詳解 (共 1 筆)
#4512535
第 115 條
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金錢債權因附條件、期限、對待給付或其他事由,致難依前項之規定辦理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準用對於動產執行之規定拍賣或變賣之。
金錢債權附有已登記之擔保物權者,執行法院依前三項為強制執行時,應即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