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上且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 5%以上,公開發行公司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 2 日內公告申報,所稱「新增」背書保證金額之範圍,以下敘述何者為非?
(A)所謂新增情況包括新訂契約或契約條件變動,如舊約到期續約或原訂契約改約變更金額, 均屬之
(B)新增契約金額新增金額之計算,則以新增契約金額總金額為準
(C)如舊約到期續約,則應以續約新約定之全部金額為背書保證範圍
(D)如舊約到期續約,則應以舊契約原約定金額與續約新約定金額之差額為新增背書保證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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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題目解析 根據題目的描述,公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