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輸入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但不准展延者,其市售品應如何處理?
(A) 自許可證到期日起即不得再販售
(B) 可販售至該產品標示之保存財限
(C) 自許可證到期日起六個月內回收完畢,曾則以禁藥論處
(D) 自許可證到期日起六個月內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送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驗章後,始得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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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1), C(40), D(62), E(0) #557682

詳解 (共 5 筆)

#4088772

原本題目:

64 輸入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屈滿但不准展延者,其市售品應如何處理?
(A) 自許可證到期日起即不得再販售
(B) 可販售至該產品標示之保存財限
(C) 自許可證到期日起六個月內回收完畢,曾則以禁藥論處
(D) 自許可證到期日起六個月內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送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驗章後,始得販賣

修改成為

64 輸入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但不准展延者,其市售品應如何處理?
(A) 自許可證到期日起即不得再販售
(B) 可販售至該產品標示之保存財限
(C) 自許可證到期日起六個月內回收完畢,曾則以禁藥論處
(D) 自許可證到期日起六個月內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送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驗章後,始得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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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7373
藥事法
藥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即通知醫療機構、藥局及
藥商,並依規定期限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
一、原領有許可證,經公告禁止製造或輸入。
二、經依法認定為偽藥、劣藥或禁藥。
三、經依法認定為不良醫療器材或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
四、藥物製造工廠,經檢查發現其藥物確有損害使用者生命、身體或健康
之事實,或有損害之虞。
五、製造、輸入藥物許可證未申請展延或不准展延。
六、包裝、標籤、仿單經核准變更登記。

七、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應回收。
製造、輸入業者回收前項各款藥物時,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應予配合。
第一項應回收之藥物,其分級、處置方法、回收作業實施方式及其他應遵
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定之。

藥物回收作業,依回收藥物對人體健康之風險程度,分為下列三級:
一、第一級:
(一)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偽藥、禁藥及第三款未經核准而製造、
輸入之醫療器材。
(二)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確有損害使用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事實
之藥物。
(三)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藥物、第二款劣藥、第三款不良醫療器
材及第四款藥物,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對使用者生命、身體或
健康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者。
二、第二級:前款第二目及第三目以外,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藥物
、第二款劣藥、第三款不良醫療器材及第四款藥物。
三、第三級: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藥物。
藥物製造或輸入業者應依下列期限,辦理回收完畢:
一、第一級:自公告之次日或依法認定應回收之日起一個月內。
二、第二級:自公告之次日或依法認定應回收之日起二個月內。
三、第三級:自藥物許可證到期日之次日起或包裝、標籤、仿單經核准變
更之次日起六個月內。

應回收產品屬偽藥、禁藥、劣藥,及不良醫療器材與未經核准而製造、輸
入之醫療器材者,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優先依本法第七十八
條及第七十九條規定處理。
依第三條規定回收之藥物,連同其庫存品,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第一級及第二級:
(一)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
(二)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藥物、第二款劣藥、第三款醫
療器材,如係本國製造,經檢驗後仍可改製使用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衛生主管機關派員監督原製造廠商限期改製;其不能改製或
屆期未改製者,沒入銷燬之;如係核准輸入者,應即封存,並由直
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責令原進口商限期退運出口,屆期未
能退貨者,沒入銷燬之。
二、第三級:送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驗章後,始可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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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0473
政府法令還是很寬容的 雖不准展延,但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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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9725
原本題目:64.輸入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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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7272
你好!這是一道關於藥事法(Pharm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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