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 彰化銀行_新進人員甄試_法務人員、法令遵循人員:票據法、銀行法、民法、強制執行法、洗錢防制法及相關法規#111043
年份:111年
科目:綜合科目-民法、票據法、銀行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
64. 債權人甲向執行法院聲請就債務人乙對第三人丙之買賣價金債權新臺幣 8 萬元為強
制執行,若丙不承認乙之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聲明異議者,執行法院應通知甲
(B)丙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 20 日內,以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C)甲認丙之聲明異議為不實者,得於收受通知後 20 日內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
(D)丙不為聲明異議,亦未依命令支付甲者,乙得聲請執行法院逕向丙為強制執行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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