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公開發行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之事項不包括:
(A)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B)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C)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D)對關係人之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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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161), C(24), D(624), E(0) #2023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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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3817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下列事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
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不適用第十四條之三規定:
一、依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三、依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
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
處理程序。
四、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五、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六、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七、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八、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九、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十、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年度財務報告及須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之第二季財務報告。
十一、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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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769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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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法 第 14-5 條 已依本法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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