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不得有下列哪些行為?A .讓兒童從事危害健康及危險性之活動;B.帶領或誘使兒童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C.讓兒童協助清理簡單家務;D.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
(E)迫使兒童處於對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的環境
(A)ABCDE
(B)ABD
(C)ABE
(D)AB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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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13), C(0), D(107), E(6) #3043902

詳解 (共 1 筆)

#5690956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性交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十二、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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