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下列何者為銀行法第 33 條所稱之利害關係人? A.辦理授信之職員之二親等以內之姻親 B.銀行負責人合夥經營之事業 C.辦理授信之職員為經理人之企業 D.銀行負責人單獨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企業
(A)僅 AB
(B)僅 ABC
(C)僅 ABD
(D) ABCD
(A)僅 AB
(B)僅 ABC
(C)僅 ABD
(D)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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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90), C(18), D(123), E(0) #3705550
統計: A(8), B(90), C(18), D(123), E(0) #3705550
詳解 (共 2 筆)
#7345824
前二條所稱有利害關係者,謂有左列情形之一而言:
一、銀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之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二親等以內之姻親。
二、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前款有利害關係者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
三、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單獨或合計持有 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之企業。
四、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企業。但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係因投資關係,經中央
主管機關核准而兼任者,不在此限。
五、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代表人、管理人之法人或其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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