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下述何者與「特殊教育法」的規定不符?
(A)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得經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延長修業年限
(B)對身心障礙國民,除依義務教育之年限規定辦理外,並應向下延伸至出生滿一個月的幼兒
(C)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聘請衛生及有關機關代表、相關服務專業人員及學生家長代表為委員,處理有關鑑定、 安置及輔導事宜
(D)學前教育階段,在醫院、家庭、幼稚園、托兒所、特殊幼稚園(班)、特殊教育學校幼稚部或其他適當場所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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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3006), C(68), D(40), E(0) #47851

詳解 (共 8 筆)

#527809
2013/01/09修法改向下延伸至兩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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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83
3歲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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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9854

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需求,其教育階段、年級安排、教育場所及實 施方式,應保持彈性。 特殊教育學生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其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其降低或提高 入學年齡、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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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9860

一、學前教育階段:醫院、家庭、幼稚園、托兒所、社會福利機構、特殊教育學校幼稚部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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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324
第 23 條 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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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9856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 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 ,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鑑輔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 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各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召開會議時,應通知有關 之學生家長列席,該家長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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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527
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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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89
特殊教育法規定:對身心障礙國民,除依義務教育之年限規定辦理外,並應向下延伸至幾歲的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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