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警察執行勤務,依法使用警械打傷應逮捕之人,相對人認為違法使用警械,得向行政 法院提起
(A)民事訴訟
(B)確認訴訟
(C)刑事訴訟
(D)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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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840), C(80), D(383), E(0) #314339

詳解 (共 5 筆)

#3924874

警械使用分為「行政處分」與「事實行為」

1、事實行為可區分為「即時強制(危害行為)」「直接強制(逮捕、射擊等)」

 

2、過去歸類為事實行為,但有學者認射擊對人民造成傷害之大,非一般公權力可比擬,因此主張將其視為一經做成就已結束的下命處分,稱為「即時性行政處分」


3、區別點在於救濟之不同:

事實行為一般給付之訴+國陪

行政處分為確認之訴(執行完畢無訴願與撤銷之訴必要)+國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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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7361
題目限定向行政法院提出,A、C即可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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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9635
確認訴訟 確認訴訟規定於行政訴訟法第6條...
(共 23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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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7547
為什麼會有訴願制度?
訴願是受到憲法保障的權利,目的是為了讓人民在不服行政機關的決定(行政處分)時,可以先由行政機關重新檢討是否有違法或不當的地方。訴願是一種在進入行政訴訟之前,讓行政機關自我反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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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1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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