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交易金額達下列何項標準者,除與政府機構交易外,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20 號規定辦理?
(A)公司實收資本額 20%或新臺幣 3 億元以上
(B)公司實收資本額 20%且達新臺幣 3 億元以上
(C)公司實收資本額 10%或新臺幣 2 億元以上
(D)公司實收資本額 10%且達新臺幣 2 億元以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06), B(299), C(68), D(35), E(0) #3089580
統計: A(1006), B(299), C(68), D(35), E(0) #3089580
詳解 (共 3 筆)
#7078156
第 11 條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0
0
#6707097
第9條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
權資產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其嗣後有交易條件變更
時,亦同。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