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4. ()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 其構造性、能及防護非符合安全標準者,不得產製運出廠場、輸入 或供應,下列何者非指定之對象?
(A)動力衝剪機械
(B)動力堆高機
(C)移動式起重機
(D)防爆電氣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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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8), B(391), C(792), D(442), E(0) #2164935

詳解 (共 2 筆)

#4350391
法規名稱: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如下:
一、動力衝剪機械。
二、手推刨床。
三、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四、動力堆高機。
五、研磨機。
六、研磨輪。
七、防爆電氣設備。
八、動力衝剪機械之光電式安全裝置。
九、手推刨床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
十、木材加工用圓盤鋸之反撥預防裝置及鋸齒接觸預防裝置。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職業安全衛生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 EN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 器具,其構造、性能及防護非符合安全標準者,不得產製運出廠場、輸入 、租賃、供應或設置。 前項之安全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第一項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符合前項安全標準 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登錄,並於其產製或輸入之產 品明顯處張貼安全標示,以供識別。但屬於公告列入型式驗證之產品,應 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辦理。 前項資訊登錄方式、標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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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項詳細規定,須參照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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