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有關履約管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分包廠商須就得標廠商契約之全部,與得標廠商連帶負瑕疵擔保責任
(B)得標廠商違反規定轉包其他廠商時,僅得要求損害賠償,不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
(C)分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D)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契約,不得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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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0), C(5), D(8), E(0) #3674732

詳解 (共 2 筆)

#7153223
法規名稱:採購契約要項
 貳、履約管理
八、 (分包廠商)
    廠商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或未依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為分包廠商。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得標廠商仍應負完全責任。
    分包契約報備於機關者,亦同。
    廠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機關得予審查。
法規名稱:政府採購法
第 65 條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
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廠商履行財物契約,其需經一定履約過程,非以現成財物供應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第 66 條
得標廠商違反前條規定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前項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第 67 條
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稱分包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民法第五百十三條之抵押權及第八百十六條因添附而生之請求權,及於得標廠商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
前項情形,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與得標廠商連帶負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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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題目解析 在這道考題中,主要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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