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洗錢防制法規定適用洗錢防制法的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依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前述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應包括的項目不含下列何者?
(A)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控制程序
(B)備置並定期更新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
(C)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在職訓練
(D)指派督導主管負責協調監督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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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120), C(101), D(329), E(0) #2858863
統計: A(53), B(120), C(101), D(329), E(0) #2858863
詳解 (共 4 筆)
#5649559
洗錢防制法 第6條 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控制程序
(其實施內容、執行措施、查核之方式、受委託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定之;
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
*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在職訓練
*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
*備置並定期更新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
*稽核程序
*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須定期查核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違反
*違反建立制度及未改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
金融機構處新台幣50~1000萬罰鍰;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處新台幣5~100萬罰鍰。
*規避、拒絕或妨礙現地或非現地查核者
金融機構處新台幣50~500萬罰鍰;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處新台幣5~50萬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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