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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4年 - 94 交通事業鐵路、公路升資考試_員級晉高員級_各類科:中華民國憲法#3143 | 科目:公職◆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4年 - 94 交通事業鐵路、公路升資考試_員級晉高員級_各類科:中華民國憲法#3143

年份:94年

科目:公職◆憲法

66.下列何者不是司法院大法官對憲法保障財產權之解釋?
(A)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
(B)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
(C)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
(D)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可以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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