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以下敘述何者為非?
(A)公開發行公司不擬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得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免予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B)公開發行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背書保證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或董事長 決行日期、背書保證日期及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
(C)公開發行公司背書保證之專用印鑑章應由經董事長同意之專責人員保管
(D)公開發行公司擬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董事會得依所訂作業程序規定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 決行,事後再報經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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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3), B(21), C(403), D(164), E(0) #2447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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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6405
(C) 公開發行公司應以向經濟部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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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1030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 二 節 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
4 公開發行公司應以向經濟部申請登記之公司印章為背書保證之專用印鑑章,該印鑑章應由經董事會同意之專責人員保管,並依所訂程序,始得鈐印或簽發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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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8910

董事長 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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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1046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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