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一般觀念認為:參與義務法律服務之律師不得於提供免費法律諮詢之後,接受當事人付費委任處理 其原先前來諮詢之事件,亦不得轉介當事人至自己任職之事務所為付費之委任,或藉由轉介當事人 而向其他律師收取轉介費或獲取其他利益。請問:下列各項敘述,何者並非此等規定於專業倫理上 的理由?
(A)參與義務法律服務之律師應全職從事義務服務,不應再從事個人執業
(B)參與義務法律服務不應與律師之個人利益相互混淆,模糊公益服務之目的
(C)此等規定較可確保當事人所獲得之法律諮詢意見較為客觀中立
(D)參與義務法律服務之律師應避免潛在之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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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2), B(25), C(10), D(18), E(0) #687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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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4174
如果參與義務法律服務之律師不應再從事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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