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依銀行法規定,有關銀行負責人資格條件及兼職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原則上銀行負責人得兼任被投資銀行之經理人
(B)銀行負責人未具備主管機關所定資格條件者,主管機關應先限期命其調整
(C)銀行負責人違反兼職限制及利益衝突之禁止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調整,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
(D)銀行負責人不得兼任其他銀行任何職務。但因稽核為獨立制,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任被投資銀行之總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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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17), C(574), D(72), E(0) #2897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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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第35-1條(競業禁止)
銀行負責人及職員不得兼任其他銀行任何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任被投資銀行之董事或監察人。

第 35-2 條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利益衝突之禁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負責人未具備前項準則所定資格條件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違反兼職限制及利益衝突之禁止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調整,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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