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依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規定,同一雇主欲調派其專案百億工程所聘僱之外籍勞工至所承建屬政府機關發包興建之工程時,該工程金額至少需達新臺幣多少元?
(A)2億元
(B)5億元
(C)10億元
(D)10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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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 B(17), C(35), D(19), E(0) #1473539
統計: A(132), B(17), C(35), D(19), E(0) #1473539
詳解 (共 2 筆)
#4263318
專案百億工程(甲工程)調派同 一雇主承建屬政府機關發包興建 總金額達新臺幣二億以上之工程 (乙工程):
1.同一雇主欲調派甲工程所聘僱之 外籍工作者至乙工程,須經甲工 程主辦機關同意,且經乙工程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 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認定 具緊急性、必要性、公益性及無 7 妨礙國人工作權利等具體事實, 並由乙工程主管機關轉送雇主申 請調派文件及「政府工程因特殊 狀況調派外籍營造工證明」(如 附表),事先向本部申請經許可 後,始得調派所聘僱之甲工程外 籍工作者至乙工程從事營造工 作。
2.同一雇主自甲工程調派外籍工作 者至乙工程工作之人數,合計不 得超過乙工程依工程經費法人力 需求模式計算所需人力之百分之 四十。
3.每次申請調派期間不得超過自許
可調派日起三十日內,且同一雇
主申請調進乙工程一年以一次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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